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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益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9/29 8:27:01 点击:239
关于印发《宁波市公益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宁波市公益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专项成效,我们制定了《宁波市公益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8年8月21日
附件:
宁波市公益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加强我市公益性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推进民生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发挥政府在支持农业农村、社会公益、民生发展等公共科技活动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家社会公益研究专项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公益技术与政策科学(软科学)应用研究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公益类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宁波市农业农村和社会民生发展需要,支持公共性、社会性、非营利性、具有明确应用方向与前景的技术研发及成果的推广应用,并对提升宁波农业农村发展、社会管理创新和服务民生等社会建设能力具有促进作用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公益类科技计划项目支持领域主要包括:
1.农业农村公益领域:围绕农业新品种选育与高效种养、农林牧渔等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农产品加工贮运与质量安全、农业装备设施与信息化和农村社区建设与环境优化等领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2.社会发展公益领域:围绕资源环境、人口健康、绿色建筑、减灾防灾、公共安全、公共交通、科学普及等领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第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公益类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施的目标要求,提前在门户网站公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组织申报要求、截止时间和申报程序以及每年计划资助项目数。同时,公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领域以及农村科技特派员、科技扶贫、山海协作等科技项目类别。
项目申报采取限额申报和征集需求相结合的方式。限额申报是指各归口管理单位择优限额推荐,限额申报数根据前三年承担的项目数和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实施、管理情况以及今后重点发展方向确定。征集需求是指由归口管理单位或区县(市)科技部门根据党委政府工作要求,提出亟需解决的重大公益技术难题,采取部门、市县联动,具体项目申报数由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项目设立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科技局负责项目的立项和管理, 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服务、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受市科技局委托,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市科技局做好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项目财政补助经费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研发任务难易程度、研发工作量大小、经费预算情况核定,采用直接资助的方式。限额申报项目补助经费分10万元、20万元二档,立项后拨付50%经费,验收后拨付余款;征集需求项目补助经费不超过50万元,立项后拨付60%经费,验收后拨付余款。
第七条 公益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条件、申报受理、项目评审、项目验收相关要求参照《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根据当年宁波市农业农村和社会民生发展导向需求,公布当年公益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通知。项目每年计划立项数不超过200项,其中限额申报项目立项数一般占60%-70%,征集需求项目立项数一般占30%-40%。
第八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在项目实施期末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不再分别开展单独的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项目承担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题财务审计,利用好单位内外部审计结果。
第九条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实行年度进展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及时予以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
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提供验收或考评材料,归口管理单位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并于次年二月上旬报市科技局,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额分配数量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于违规使用项目补助经费或项目申报资料存在虚假情况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受处理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市和省、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