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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科技学院重点实验室(研究所)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9/26 8:53:20 点击:221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文件 |
院字〔2011〕56号 |
宁波大学科技学院重点实验室(研究所) 管理办法(修订)
为规范学院重点实验室(研究所)的管理,更好地发挥重点实验室(研究所)在学院科学研究中的作用,根据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性 质 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所)是根据承担各级各类重大科研项目、加强服务地方和学术交流的需要,结合学科建设工作而设置的科研机构,其建设遵循“有限目标、重点突破”的原则。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所)实行学院、二级学院共同管理,不定行政级别,不设置编制。运行经费、用房等开展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由学院解决。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所)以“宁波大学科技学院***研究中心(院)”的名义开展工作。 二、申报及审批 第四条 申报条件。按公平竞争,择优设置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的二级学院各学科学术带头人均可申报建设重点实验室(研究所): (1)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2)有稳定的科研方向,近三年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大型横向科研项目; (3)有结构较合理的研究团队,其中本院教师人数不少于5人。 第五条 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宁波大学科技学院重点实验室(研究所)建设申请表》、《宁波大学科技学院重点实验室(研究所)建设计划书》,审核后上报教学科研部,经专家评审、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学院发文公布。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所)可设主任(所长)1名,全面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三、资助与考核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所)批准建设后,根据其当年研究任务,学院资助相应启动资金(人文社科类1-4万元,实验室(理工类)1-6万元),以后经费根据年度考核和结项情况拨发。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所)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教学科研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第九条 学院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研究所)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1)定量指标:科研基础设施建设(仪器设备),科研队伍建设,科研项目与科研经费,科研成果等; (2)定性指标:科研水平,队伍结构与整体素质,管理制度等。 第十条 根据考核的结果和重点实验室(研究所)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学院决定下一年度对该重点实验室(研究所)的资助额度。 四、任职条件和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所)主任(所长)任职条件: (1)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稳定的学术方向,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2)一般应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学科研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所)主任(所长)主要职责: (1)制定重点实验室(研究所)工作计划; (2)组织重点实验室(研究所)成员承接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3)组织开展有利于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的学术交流活动; (4)重点实验室(研究所)科研经费的申请和使用; (5)制定对重点实验室(研究所)进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经费管理与使用、人员聘任与解聘、内部科研考核与奖惩、人员培养计划如外出进修和攻读学位、人员职称、职务晋升的选拔机制等),报所在二级学院备案后实施。 五、附 则 第十三条 教学科研部是学院重点实验室(研究所)的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第22次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学科研部负责解释。
附件1:宁波大学科技学院重点实验室(研究所)建设申请表.doc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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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办公室 2011年9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