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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研究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6/25 10:07:13 点击:219
院字〔2015〕37号
关于印发《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研究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门: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研究机构管理办法》经学院2015年第19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2015年6月24日
党政办公室 2015年6月24日印发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研究机构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科建设和应用研究,强化社会服务功能,完善学院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提高学院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同时为规范和加强院级研究机构的管理,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性 质
第一条 研究机构是根据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加强服务地方和学术交流的需要,结合学科建设工作,挂靠所属二级学院或部门而设置的院级科研机构。
第二条 研究机构不定行政级别,不设置编制。科研用房等开展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由二级学院或部门研究机构自行解决,特殊需要由学院协调。
第三条 研究机构以“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研究中心、研究所、实验室、技术中心或工作室等”名义开展工作。
二、设置及审批
第四条 设置条件
1. 提倡多学科交叉,跨学院组建,鼓励与外单位联合共建。
2. 有稳定的科研方向,近三年承担过厅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横向科研项目,或获得过各级科研成果奖,或有一定的应用研究成果等。
3. 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带头人和有一定规模的研究队伍,其中院内专职研究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50%(且不得少于4人),鼓励聘请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等。
4. 有科研场所、经费保障、学术交流等基本的支撑条件。
第五条 审批程序
由研究机构负责人经所挂靠的二级学院或部门同意提出申请及建设方案,于每年6月或12月报科研与地方服务部审核,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学院发文公布。
三、运行与管理
第六条 研究机构可设主任(所长)1名,副主任(副所长)若干名,日常管理工作由主任(所长)负责。
第七条 研究机构主任(所长)一般由学院教学科研人员担任,确有特殊需要,研究机构主任(所长)可聘请兼职教授或客座教授担任,同时设1名院内教学科研人员担任常务副职,主持日常工作。
第八条 研究机构主任(所长)或常务副主任(副所长)任职条件
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稳定的学术方向,一定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九条 研究机构主任(所长)或常务副主任(副所长)主要职责
1.制定研究机构工作计划,组织研究机构成员开展科研和技术服务工作。
2.组织研究机构成员承接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3.组织开展有利于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的学术交流活动。
四、考核与变更
第十条 研究机构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科研与地方服务部提交年度工作进度报告,科研与地方服务部根据研究机构提交的年度工作进度报告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人员调整、项目研究、学术交流、研究成果、社会服务、人才培养等,对于成绩突出的研究机构,给予相应资助。对发生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连续2年无科研业绩以及未开展学术活动的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研究机构主任(所长)、常务副主任(副所长)的变更由研究机构提出申请,经挂靠二级学院或部门同意后,报科研与地方服务部审核,与外单位联合共建的研究机构需提供共建单位的组织意见,经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学院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研究机构人员等变更时,涉及设备和图书资料等资产的处置,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五、附 则
第十三条 科研与地方服务部是学院研究机构的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部门批准以平台形式建立的各类研究中心不属本办法管理的范畴,按政府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2015年第19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宁波大学科技学院重点实验室(研究所)管理办法(修订)》(院字〔2011〕56号)和《宁波大学科技学院重点实验室(研究所)建设计划》(院字〔2008〕43号)同时废止,由科研与地方服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