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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与科研奖励补充规定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6/27 11:01:29 点击:249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文件 |
院字〔2012〕23号 |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科研工作量 计算与科研奖励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宁波大学科技学院的整体科研水平,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本着质量优先原则,根据宁波大学科技学院教学科研现状,特对宁波大学科技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与科研奖励做如下补充: 1.科研奖励每年总量控制在100万元以内,当超过该总量时,按“100万元/当年科研总工作量”的当量值发放,有关工作量计算标准参照《宁波大学科技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院字〔2010〕8号)和本办法如下规定。 2.科技学院以外单位(含宁波大学本部)转入的工作量及其奖励: A. 转入资格:只有申报书或合同书中具名的我院在岗教职工方有资格转入工作量。 B. 转入工作量:参照《宁波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宁大政〔2008〕94号)和《宁波大学关于科研工作量计算的补充规定》(宁大政〔2010〕165号)规定执行。 C. 转入工作量奖励:凡转入工作量,按宁波大学当年科研奖励的当量值1:1进行奖励。 3.所有SCI、EI等检索的会议论文,工作量按C类计算,不予额外奖励,且按宁波大学当年科研奖励的当量值1:1进行奖励。 4.所有横向科研项目应缴纳的税款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 5.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根据学院与大学创业园有关协议执行,学院参照《宁波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宁大政〔2008〕94号)和《宁波大学关于科研工作量计算的补充规定》(宁大政〔2010〕165号)认定工作量,每申报人当年同类专利仅认定1项,且按宁波大学当年科研奖励的当量值1:1进行奖励。 6. 自2012年7月1日后取得项目,其项目管理经费和劳务费等按《宁波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宁大政〔2012〕13号)文件执行。 7.本规定经学院2012年第18次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开始执行生效,由教学科研部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
党政办公室 2012年6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