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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关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拨经费报销的有关规定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7/25 10:10:36 点击:555
根据国家财政部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联合发布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7〕30号)以及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2007年4月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结合学校新修订的《宁波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宁大政[2014]134号)、《宁波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宁大政[2014]135号)等相关文件,经计财处和人文社科处讨论决定,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拨经费报销作如下规定: 1、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拨经费单独制作经费本,单独核算、单独建帐,做到专款专用。学校配套经费另外制作经费本。 2、国家社科基金各类别项目负责人都须填写《项目预算表》,国拨经费开支严格按照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表》执行,《项目预算表》一式五份,国家社科规划办、省社科规划办、人文社科处、计财处和项目负责人各持一份。为便于查阅,项目负责人每次报销时请随带《项目预算表》。 3、根据(宁大政[2014]134号)《宁波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同时为进一步规范科研会议费的使用与报销,凡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研究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报销时需提供《宁波大学科研会议费申报表》,每次会议需一次性报销。该申报表格可从人文社科处、计财处网站下载。 4、根据(宁大政[2014]135号)《宁波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凡因科研项目实施需要所进行的公务出差,需在出差前填写《宁波大学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并按规定报经批准。该审批表格可从计财处网站下载。 5、预算中的问卷调查费、专家咨询费等以劳务费形式发放的费用均需按照《宁波大学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财务规定进行报销。 6、汽油费、出租汽车费报销时,应事先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开会或调研的时间、地点及汽油费、出租汽车费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到计财处凭票据在差旅费内报销。 7、项目完成后国拨经费中的结余经费,超过2000元的将在结项之日起一年半内按原渠道返回全国社科规划办。不足2000元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8、项目负责人应做好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办理鉴定结项时需附上经财务管理部门审核的经费开支明细账。
人文社会科学处、计划财务处 2015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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