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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10/25 16:00:12 点击:260
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保障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科学,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成效,依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甬党发〔20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划,以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列入市科技计划,并在一定期限内由法人单位承担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主要包括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终止、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信息化管理。市科技局建立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验收、信用管理、科技报告、绩效评价等全链条管理的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过程留痕、可追溯的管理,并纳入宁波市行政服务系统。
第二章 计划体系
第五条 市科技计划体系由重点研发计划、创新基地建设计划、基础研究及公益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等4个计划构成。
(一)重点研发计划
是指根据全市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重大战略产品开发以及重大科技示范工程建设,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支撑和引领作用的科技专项计划。
(二)创新基地建设计划
是指根据市委市政府创新战略需求以及产业创新发展需要,为开展行业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等科技创新活动而实施的科技专项计划。
(三)基础研究及公益计划
包括自然科学基金和公益性计划。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支持自然科学、工程科学和管理科学等领域中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以及战略性前沿技术研究,公益计划主要支持公共性、非营利性、具有明确应用方向与前景的技术开发及成果的推广应用。
(四)技术创新引导专项
是指技术创新引导专项是指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通过后补助、间接引导等方式,按照市场规律引导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的专项计划。
第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创新驱动发展需要,适时设立、调整相关科技计划。
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各方包括:重大专项协调委员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服务机构,评审或咨询专家等。
重大专项协调委员会是负责审议重大专项的总体任务布局、重点专项设置、资金安排等重大事项。由市科技局、市人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
市科技局是市级科技计划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协调。
市财政局根据职能负责年度财政科技项目经费审核、拨付、绩效评价等。
项目主管单位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项目主管单位位包括:市级行政部门,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各功能园区管委会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部属、省属和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
项目承担单位是承担我市科技计划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机构。
科技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或具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法定职责的机构或组织。
评审或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市科技局或科技服务机构聘请,参与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的专家。
第八条 重大专项协调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议重大专项的总体任务布局、实施计划、实施方案。
(二)负责审议专项重大专项设置、资金安排等。
第九条 市科技局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科技计划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申报指南;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支持经费;
(三)组织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批准项目变更和终止的申请;
(四)建立市科技专家库,完善专家的遴选、使用和信用管理制度;
(五)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和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产生科技成果的管理;
(六)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全流程公开、公示制度。
第十条 市财政局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年度财政科技经费预算的审核、批准;
(二) 负责科技项目资金拨付;
(三) 负责财政科技经费的绩效评价;
(四) 监督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
(五) 监督项目主管单位对承接市级下放的科技项目的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及项目申报材料的报送工作;
(二)开展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汇总和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三)开展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配套资金按时到位、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按要求报送经费使用情况;
(四)审核科技计划项目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
(五)审核并报送项目验收材料,协助验收工作。
(六)承接市级下放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独立行使职责。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合同书规定的考核目标与任务;
(二)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运用,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
(三)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及科研人员及时、规范、准确做好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记录,确保原始记录客观、真实、完整;
(四)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要求,向市科技局和项目项目主管单位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和信息公开情况等;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如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和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等,需要调整、终止或撤销时,应当及时提交项目调整、终止或撤销的书面报告,经项目归口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六)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提交项目科技报告,填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科技服务机构的职责是:
(一)遵守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根据市科技局的委托或自身职责,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受理、评审、中期检查、验收等组织工作;
(二)遵守“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提供的服务优质和高效;
(三)客观、及时地向市科技局反映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评审或咨询专家的职责是:
(一)依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严格维护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五条 申报指南编制。市科技局委根据市科技创新规划、科技专项实施方案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通过开展调研、技术预测、专家研讨等形式,凝练编制各类科技计划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提出项目申报要求。
其中重点研发计划申报指南编制需明确项目名称、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预期考核指标、科技经费投入要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等内容,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面向全市或全国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 申报条件。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
对于事关我市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允许市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团队申报,但项目产业化生产及应用地点应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三)企业单位申报项目的,上一年度应有研发经费投入(R&D经费支出),且投入比例应达到相关项目申报要求;
(四)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应用导向的项目,申报单位应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
(六)申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过去3年内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 申报推荐。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须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查推荐。
第十八条 申报限制。项目申报应受限以下要求:
(一)同一项目或内容类同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同类别的科技计划;
(二)市科技计划已立项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项目负责人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2项,项目主要承担人(项目组成员前3名)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2项;
(四)申报单位存在到期未验收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的。
第十九条 申报受理。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市科技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根据申报指南要求进行项目申报资料审核和项目查重。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二十条 评审依据。项目评审实行专家审核和专家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专家审核是指主要对申报项目的客观性、真实性以及是否满足相关政策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专家评估是指主要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市场前景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一条 评审方式。专家评审可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答辩评审等形式,必要时可以赴市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异地评审;专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赴申报单位开展实地核实。
重大专项必要时进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根据专家评审及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情况进行答辩评审。
第二十二条 专家遴选。评审专家应从市科技专家库中遴选产生,专家选取应遵守匹配原则、回避原则。评审专家组一般为5-9人,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
第二十三条 专家库建设。市科技局根据项目评审工作需要,建立全市科技专家库。专家库专业结构应突出科技创新重点领域需求导向,入库专家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积极吸收海外高水平专家入库,扩大企业一线专家比例。
第六章 项目立项
第二十四条 分类决策。依据科技计划项目类别进行分类决策。
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经答辩评审后,由责任业务处室进行审核,并会同计划职能处室提出立项及经费支持方案,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策。
创新基地建设计划在专家评审基础上,由责任业务处室会同计划职能处室进行审核,并提出立项及经费支持方案,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策。
基础研究及公益性计划在专家评审基础上,由责任业务处室进行审核提出初步立项及经费支持方案,再经处室会议审议后,由计划职能处室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策。
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在专家审核基础上,由责任业务处室把关确认,经计划职能处室汇总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策。
对于市级下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已经进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当独立决策,并按照相应办法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分级审议。依据职责对项目立项进行审议,并对决策过程负责。
责任业务处室审议,主要根据申报指南并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按照公平原则,提出立项的标准,推荐立项项目和经费支持建议。专家评审以负面评价意见为主的,原则上不得推荐立项;
处室会议审议,对责任处室提出的推荐立项和经费支持建议方案的合理性、公平性、必要性进行联合审议;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主要根据专家评审、责任业务处室和处室会议审核的意见,对项目的立项和经费支持方案进行决策。
第二十六条 合同书签订。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立项文件后,由市科技局、项目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项目合同书内容包括项目的考核指标、实施任务、合作单位任务分工、任务进度安排、科技经费投入预算、项目成果提供形式及权属等;
考核指标应当量化,且与项目申报书一致,原则上不得更改调整。确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申请,由责任处室提出建议方案,报处室联审会议审定。
第七章 经费支持
第二十七条 支持方式。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采用直接资助、后补助和间接支持等三种分配方式,并扩大向区县(市)专项转移支付力度。
直接资助:适用于竞争性、择优立项为政策操作方式的科技计划项目,根据项目科技投入预算,事前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直接资助可采用分期拨付的方式,即项目立项后,拨付部分经费,项目通过中期检查或验收后,拨付余款。对项目资助额度较小的,可视情采用一次性拨款方式。
后补助:适用于普惠性、实行政策性备案审核的科技计划项目,根据申报单位实际已经发生的研发费用或技术交易费用等因素,事后给予一定的财政科技经费补助;
间接支持:适用于创新创业型、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计划项目,通过引导基金或政策性保证保险的扛杆作用,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融资服务。
第二十八条 支持强度及资金拨付。
重点研发计划实行直接资助的方式,分批拨付,即项目立项后拨付资助经费的50%,中期检查合格后,再拨付资助经费的30%,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余下20%的资助经费。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牵头承担的前瞻性、基础性或公益性项目,按项目年度实行稳定的经费支持。
创新基地建设计划一般采用后补助 的方式,根据科研基建仪器设备投入一定比例进行资助,或者纳入研发后补助,有条件的实行专项转移支付。
基础研究及公益性计划一般采用直接资助的方式,其中:自然科学基金一般分5万元、10万元二档,决策管理咨询等软科学研究分一般分3万元、5万元二档,公益性项目一般分10万元、20万元二挡,均立项后一次性拨付。
技术创新引导专项一般采用后补助或间接支持的方式。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支持,有条件的实行专项转移支付。
第二十九条 经费管理。支持经费使用管理按照《宁波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实施过程管理
第三十条 中期检查。项目实施期在2年或以上的应当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一般从项目实施次年起每年进行一次。
(一)检查内容:项目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合同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项目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
(二)检查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开展自查,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检查,必要时赴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三)结果运用:检查合格的,继续执行项目,拨付后续支持经费。检查不合格的,责任限期整改,暂缓拨付后续支持经费。
第三十一条 项目合同调整。项目实施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调整合同有关条款,但合同规定的考核指标不予调整。
(一)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因重组、兼并、改制等原因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的;
(三)项目合同执行期需要延期的,应在合同到期3个月前提出项目实施期限变更申请,延长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
(四)项目技术路线发生改变,需要对项目经费使用预算进行重大调整的;
(五)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需要变更合同相关内容的;
第三十二条 项目合同终止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申请终止项目合同。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书任务和目标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新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四)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的;
(六)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三条 项目合同撤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撤销或终止项目合同。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合同书规定实施项目;
(二)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
(三)不按要求申请验收;
(四)在项目申报、实施等方面弄虚作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五)截留、挪用、挤占或虚假骗取、套取项目经费;
(六)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第九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四条 验收分类。项目支持经费在50万元以上的,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50万元以下的,委托项目主管单位组织验收。
第三十五条 验收时间。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提交验收材料,呈交科技报告。合同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项目合同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三十六条 验收依据。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内容和指标为基本依据,主要包括项目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取得成果和知识产权情况,成果应用效果、经济与社会效益及经费使用情况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验收组织。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验收专家根据项目专业领域的匹配和组成需求从市科技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三十八条 验收方式。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含视频网络会议)验收、现场验收、函审验收等方式。根据不同类型项目,可以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等方式。
第三十九条 验收结论。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项目结题和不通过验收。
(一)通过验收。项目已按照合同书规定要求完成考核目标和任务,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给予通过验收。
(二)项目结题。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指标任务和相关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和承担人员已经尽职的,给予结题。
(三)不通过验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合同目标和任务未完成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3.未经批准变更考核指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
4.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5.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 成果登记。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通过验收后30天内,应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完善验收材料,申请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备案。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实行科技报告制度。项目实施期满,项目承担单位应撰写、呈交科技报告,作为项目验收的基本依据之一。
第四十二条 实行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开展科研信用评定,信用等级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建立科研失信“黑名单”库,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三条 推进项目管理信息公开。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主管单位应向社会公开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四十四条 实施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期开展科技计划与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强化法人主体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科研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内部监管;项目承担单位和承担人员要严格执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切实负起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
项目主管单位要认真落实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对推荐上报的市级科技项目的各类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等进行审核。
第四十六条严格惩处项目实施中的违规行为。项目申报和实施期间,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项目立项,追回项目支持经费,终止承担单位申报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现截留、挪用、虚假骗取、套取项目经费或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加强对项目管理人员的监督。项目管理的有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承担项目及其中的任务。对于出现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等行为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2013年月修订发布的《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13〕98号)同时废止。宁波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