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喜报!我院喜获4项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 关键技术突破计划项目 4-23
- 学院科研部部长胡跃一行赴浙大宁波理工学院进行调研 3-15
- 喜报!我院首次获批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立项资助 3-8
- 我院召开本学期第一次科研工作会议 3-8
- 我院召开科教融汇工作推进系列会议 1-15
- 我院召开科研工作汇报总结会 12-18
- 我院召开科研工作会议 12-1
- 我院召开重点学科建设工作推进会 11-29
- 我院召开研究生管理工作会议 11-15
- 学院副院长骆挺一行赴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进行调研 11-13
- 喜报:学院获6项省部级课题立项 10-26
- 我院召开本学期第一次科研工作会议 9-27
宁波中级人民法院副庭长做客科研与学术讲座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4/27 12:41:16 点击:241
4月26日下午,我院经法学院邀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宁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毛明强法官在杨咏曼楼九楼报告厅做题为“专利审判实践的思考”的主题讲座。190名来自法学专业以及对知识产权方面内容感兴趣的师生共同聆听了本次讲座。
讲座开始,毛法官首先介绍了他自身的基本情况和求学经历,毛法官本科毕业于中南政法法学院经济法系,是吴汉东教授的学生。08年至今一直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背景,现任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宁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
在本次讲座中,毛法官把这些年自身在知识产权审判案件中的经验做了分享与交流。毛法官主要从专利审判的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这两方面进行了详细介绍。
在实体方面,毛法官一共提出了四点。第一点,专利的本质是“公开化垄断”,通过公开可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避免重复开发,浪费社会资源,专利权人在公开后能够获得一定时期的“独占利益”,从而不断地激励权利人创新研发的热情。权利到期后,专利可以被社会大众无偿实施这是专利制度的基本构架。但是在实践中发现,我国出现了与美国早些年出现的“专利蟑螂”同样现象,面对所谓的维权,作为司法机关,压力很大。如何去归置“专利蟑螂”是实务界与理论界需要长期研究的一个话题。第二点,专利审判当中,部分案件不仅仅是涉及侵权判定与否,还涉及企业兴衰与发展。例如宁波本土企业公牛被卷入知识产权诉讼中,可能会对企业声誉、发展以及上市产生不利影响。对类似案件审理,司法机关显得尤为慎重。第三点,法院做出的对侵权损害判决,不同区域、城市由于其发展程度不同,损害赔偿额也不同。相对来说,广州地区法院整体侵权判赔数额较高,宁波在全国范围内整体侵权判赔数额属于中上水平;另外,一个地区内,一个法官对于某类案件做出侵权判赔数额对后续同类案件均有一定借鉴意义,所以司法机关在确认赔偿数额时要慎重。第四点,在审理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特殊案件,其有一些特殊性也带给司法机关审判人员一定思考。在“老婆大人”诉“橘子花开”外观设计侵权一案中,权利人举证非常困难,其代理律师在诉讼中,提出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就被告不能证明其侵权产品由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就举证责任分配与侵权认定提出相应法律意见。其实在具体办理本案中毛法官内心有两种观点:一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是在被告不能证明其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侵权成立。最终毛法官采信了原告方的观点,判定被告侵权成立。
另外,在程序方面,毛法官提出以下几点。第一点,按照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商业秘密、反垄断的案件二审由最高院审理,外观设计专利由省高院审理。第二点,按照2019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聘请技术调查官对将来事业性较强的发明型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审理带来较大好处。第三点,关于权利在财产保全中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司法机关审判人员针对限定案件决定是否进行财产保全,因为财产保全对于权利人和被控侵权人都具有非常大的影响。对于权利人而言,在合理合法限度内应当予以支持,对于明显不合法的请求应当拒绝。对于被控侵权人而言,相对合理的诉讼保全是对侵权的打击,但同时也要注意,被控侵权人不能因一次诉讼而关门倒闭。第四点,专利案件的执行与普通民事案件存在差异,专利案件经过审理判决生效后进行执行。执行完毕后,如出现权利人专利无效情况,相关已经执行的赔偿是不予退还的,这也体现出了知识产权案件的复杂性。
最后,我院法律系教师、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马嘉楠上台对毛法官讲座进行总结。经过毛法官讲解,现场气氛热烈,同学纷纷提出问题,毛法官针对同学们提出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如何行使”、“法定赔偿、传统赔偿、损害赔偿的区别”、“现在社会提供信息资源共享,如何看待申请专利行为”这几个问题进行了细心解答。
本次讲座圆满结束,在场师生表示获益良多。